9月23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标志着可可西里获得立法保护。

  《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分5章,分别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可可西里地区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保护工作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条例》规定,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内严禁下列行为: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其中: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遗产地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